关于明确苏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场外运输和处置费工程量清单列项和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工价〔2024〕5 号
各建设、施工、中介咨询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监管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24〕98 号)》要求,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将建筑垃圾运输和处置费在工程量清单中列项,纳入工程造价,现就我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场外运输和处置费工程量清单单独列项和计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词语定义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修缮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根据《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CJJ/T134-2019)》,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五类,其中的工程渣土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弃土。
本通知所称建筑垃圾处置费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其委托的运输单位向消纳点支付的工程渣土消纳费用;向资源化处置终端等场所支付的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的处置费用。
二、工程量清单的调整和增补
1. 调整建筑、市政、管廊等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的部分内容,城市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增补“余方弃置”清单项目,详见下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工作内容 |
建筑:010103002 |
余方弃置 |
1. 建筑垃圾类别 |
1. m3 |
按建筑垃圾外运的工程量计算 |
1.外运装料 |
注:1.工程渣土的体积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
2. 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和管廊等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中增补“建筑垃圾处置费”清单项目,详见下表。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 特征 |
计量单位 |
工程量计算规则 |
工作 内容 |
建筑:SB010103003 |
建筑垃圾处置费 |
建筑垃圾类别 |
1. m3 |
按建筑垃圾处置的工程量计算 |
消纳处置费 |
注:1.工程渣土的体积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
3. 取消原建筑、市政、轨道交通、管廊等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清单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中涉及的弃土(石、渣、浆)运距、弃土(碴)外运、土(石)方外运、泥(废)浆外运、废料外运、建渣场外运输和余方弃置等内容。
三、工程量清单列项
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算规范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根据项目所涉建筑垃圾的类别、外运运距,将其场外运输按相应专业的“余方弃置”清单分别列项;根据建筑垃圾的类别,将其处置费按相应专业的“建筑垃圾处置费”清单分别列项。
四、工程量清单计价
1. 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外运运距计算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费用,处置费按市场价计取。
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结合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处置费自主报价。
3. 投标人应根据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外运运距,结合市场情况对建筑垃圾场外运输进行报价。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实际外运距离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的,结算应调整差价,差价调整办法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自本文发布之后发布招标公告的工程和签订施工合同的依法不招标工程按本通知执行。
苏州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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